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九条 外国团队接到国家体委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缴纳注册费,并与通知中指定的单位签订登山议定书。
与外国团队签订登山议定书的单位(以下简称中方签约单位)应当及时将议定书副本报送国家体委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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