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十一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应当在入境的一个月前,将在中国境内登山的经费按预算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并按照国家体委的通知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