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十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十条 议定书报送国家体委备案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经签订议定书的中外双方协商确认;如果变更攀登的季节、路线或者山峰,应当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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