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三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上述六类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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