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