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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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
第三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上述六类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
第四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
第五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五条 以上外国人员在华生活、学习、工作期间携带进境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行李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
第六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以上规定进口的免税物品,按海关对免税进口物品的有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七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七条 外国(包括地区)驻华使(领)馆、联合国专门机构及国际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常驻人员(包括与其同行来华居驻的...
第八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八条 此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