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打捞队伍,负责当地重点水域蓝藻等有害藻类的打捞。打捞的蓝藻等有害藻类应当运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鼓励运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对蓝藻等有害藻类进行生态防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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