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三十九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三十九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制订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是太湖流域防汛调度的基本依据。
太湖流域发生超标准洪水或者特大干旱灾害,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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