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三十八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三十八条 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太湖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