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太湖流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达到两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