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国家逐步淘汰太湖围网养殖。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补偿的原则,组织清理在太湖设置的围网养殖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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