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