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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