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和时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