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