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要求,组织采取环保型清淤措施,对太湖流域湖泊、河道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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