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国家将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但是供水安全事故应急用水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