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对为减少水污染物排放自愿关闭、搬迁、转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信贷、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
国家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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