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因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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