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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