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指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经营者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指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经营者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