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依法收缴或者接收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或者接收的危险废物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处置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先行支付。有明确责任人的,处置费用由收缴或者接收危险废物的行政管理部门向责任人追缴;责任人无法确定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