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教育、科研、监(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明确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