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机动车及船舶制造、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设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专用设施和场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