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和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将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