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对在医疗临床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单独进行分类包装、冷冻贮存,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交由殡葬机构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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