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搬迁、转产、关闭之前,应当安全处置已经产生或者贮存的危险废物,并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
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违反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管理单位未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或者未设置永久性标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违反第二款规定,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管理单位未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或者未设置永久性标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