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集中收集符合国家规定豁免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符合国家规定豁免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定期送交至规定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
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应当设有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对送交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再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中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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