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设生活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场所或者设施,收集的危险废物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居民将生活源危险废物投放至集中收集场所或者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