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排污情况或者危险废物产生量,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结果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不公布。
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结果应当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