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的科学研究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开展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