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九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对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引导,对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