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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