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有效期限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有效期限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