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贮存设施或者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