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