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在市内转移的,移出地和接收地的区(县级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分别对危险废物的转出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管。
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应当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及时向接收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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