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包装、分类贮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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