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四)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树木、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和挂置宣传物品;
(六)不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等空间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在批准的时间和场地以外摆摊设点,不擅自占用道路;
(八)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
(九)文明如厕,不在公共厕所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文明语言、图案;
(十)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除污染物;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抛撒物,并将污染场地清理干净;拒不改正的,对抛撒冥纸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不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不在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
(四)不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树木、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和挂置宣传物品;
(六)不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等空间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在批准的时间和场地以外摆摊设点,不擅自占用道路;
(八)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
(九)文明如厕,不在公共厕所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不文明语言、图案;
(十)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除污染物;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园、道路及其两侧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抛撒物,并将污染场地清理干净;拒不改正的,对抛撒冥纸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