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按序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礼让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乘坐电梯时不跳跃、打闹或者击打电梯;
(三)商业促销和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四)从事甩钢鞭、投掷飞镖等健身活动应当选择安全的场地,不危及他人安全;
(五)不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升放风筝、放飞无人机;
(六)规范养犬行为,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犬只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花草树木;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乘坐电梯时跳跃、打闹或者击打电梯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按序排队,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依次有序,礼让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乘坐电梯时不跳跃、打闹或者击打电梯;
(三)商业促销和组织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四)从事甩钢鞭、投掷飞镖等健身活动应当选择安全的场地,不危及他人安全;
(五)不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和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升放风筝、放飞无人机;
(六)规范养犬行为,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带犬只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卫生清理措施;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花草树木;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乘坐电梯时跳跃、打闹或者击打电梯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