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并教育乘车人不向车外乱扔垃圾;经过人行横道时提前减速,礼让行人,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抢道行驶,不占用应急车道,不遮挡消火栓,有序停放车辆。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并排行驶。
乘车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有异味物品。提倡老年人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行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乘车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定,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有异味物品。提倡老年人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行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从人行横道快速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共享车辆使用人应当遵守服务协议约定,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擅自改装共享车辆,不得乱停乱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