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不参与有辱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活动,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服从景区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不在景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攀爬、刻划、涂污;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不参与有辱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活动,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服从景区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不在景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攀爬、刻划、涂污;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