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威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播发、转发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等灾害现场血腥画面或者伤害公民情感的照片、视频,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