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精致城市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精致城市,是指秉承励精致远、追求卓越的精神,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相关要素进行优化和规制,构建的特色鲜明、包容和谐、宜居宜业、安全韧性的生态文明城市类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