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致城市建设的领导,制定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指标评价体系和行动方案,将精致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