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精致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精致城市建设重大政策研究、重点问题协商等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精致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精致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