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保持垃圾容器摆放整齐、外观清洁、密闭完好或者实施定期清洗、消毒的;
(二)将自用垃圾容器沿街摆放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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