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园、广场从事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妨碍社会秩序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进入公园、广场的休闲、健身区域的,由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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