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