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精致城市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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